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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区关于鼓励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7-08-03 16:12  文章来源:阎良区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西安市阎良区关于鼓励支持和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我区中小企业发展步伐,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西安市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拓宽准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领域外,中小企业都可平等进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验、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2、放宽生产场所限制。凡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生产场所。
3、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中小企业确定名称时体现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特点。
4、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5、降低中小企业注册资本。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首期交付20%(但不低于3万元),其余注册资本金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二、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
6、设立阎良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①对新开办企业的扶持;②对创名牌企业或创名牌产品、专利产品的奖励;③对中小企业经营者及员工的培训经费;④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担保体系建设、中介服务和信息咨询等;⑤扶持配套资金;⑥年度评比表彰奖励。
7、对在2007年度进入新型工业园的项目享受最低土地出让价格的优惠政策。
8、对进入新型工业园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从合同签定之日起,第1年所缴税收留区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第2年、第3年分别按50%和30%的比例进行奖励;到第4年后,视企业税收增长情况,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
9、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可在2010年前按西部大开发政策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0、区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农业局、经贸局及其它相关部门,都要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市各类资金的扶持。
11、对中小企业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扶持需要当地政府配套扶持资金的,待资金到位后,再按争取资金的比例给与配套扶持。
1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财务制度健全、发展前景广阔和信用记录良好的有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在其业务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拓宽服务领域,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13、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债券融资等途径,依法开展直接融资。
14、减少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现行涉及中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
15、鼓励支持各类人员自主创业。(1)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中小企业。(2)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6、鼓励支持驻区各大单位的离退休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及有强烈创业愿望的人士在我区创办中小企业(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优先享受省市有关产业扶持政策项目的申报。
17、鼓励支持各镇街利用新征地、租赁承包土地(非农地)、闲置土地、厂房、及倒闭破产企业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可列为重点扶持项目的申报
18、鼓励支持农村能人尤其是在外地创业积累一定资本的人员回本地创办的中小企业,可优先给予扶持。
19、大力培育创业载体。依托航空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园,开辟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服务,吸纳区内外各类人员到基地创业,所办企业享受新型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同等待遇。
20、大力发展特色乡镇企业。立足当地自然和人文优势,培育主导产品,优化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而专、新而奇、精而美的产业。
21、积极催生中小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推进农民工业化创业进程。
四、大力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
22、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支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财务代理和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服务。
23、积极开展对中小企业经营者及员工的培训。利用阎良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
24、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25、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多种形式的投资、展销、洽谈会等,使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扩大规模,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26、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大力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工商、专利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辅导支持,为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服务。
27、鼓励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对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28、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宣传政策法规、提供市场动态、公布企业信用等级等,为中小企业构建信息服务和形象宣传网络平台。
29、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支持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商业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30、区投资服务中心要全力做好服务,坚持“一门受理、单轨运行、联动服务、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高效、快捷地为中小企业办理各种手续。
五、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31、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
32、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行政执法部门的例行检查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部门因接到投诉、举报等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的检查,应当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
33、有关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要求参加培训、评比、考核等活动。
35、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答复。
本《意见》所指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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